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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6年02月01日 09:14:21 访问数量:5522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辽宁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质增效三年规划(2014年-2016年)》和《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全面推动2016年全市集体协商工作提质扩面,增强实效,更好地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作为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具体措施,为我省扎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标志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正式步入有法可依阶段。全面落实好《条例》规定,做好我市集体协商工作,对于扩大集体协商覆盖面,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形势下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实现和谐共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时间安排
    2016年度全市集体协商工作从1月27日起截止3月31日全部完成。
    三、对象范围
    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凡是符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条件的,都要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开展集体协商工作;全市各级行业和乡(镇、街)、社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区域”)全部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四、工作重点
    国有企业要带头依法落实集体协商制度,围绕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好协商,通过“真协商”拓宽厂务公开渠道,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提升工会组织影响力,增强企业凝聚力。
    已经建立协商机制的第一批“和谐职工之家”建设典型单位,应当进一步巩固协商成果,丰富协商内容,提高协商质量。
    尚未建立协商机制的百人以上企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全部规范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加强行业和区域协商,对于不具备独立开展协商条件的广大中小微企业,通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扩大协商覆盖面。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总工会、人社局等劳动关系协调机构要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严格依法推动,加强联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指导帮助企业规范开展好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2、确保实效。要把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又容易引发争议的工资增长、工资支付、劳动定额、福利待遇等作为协商的重点内容,通过协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生产经营遇到一定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3、积极指导。加强对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及时收集、发布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为企业开展协商提供参考。县(市)区总工会要积极指导企业开展协商,对企业拒绝或无故拖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及时与人社部门沟通解决。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参与、指导作用,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总结和推广本区域内工资集体协商的成功典型,积极开展学习宣传,通过召开现场观摩会、制发学习光盘等形式,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效应,带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锦州市总工会
  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