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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锦州市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9年10月12日 14:18:52 访问数量:5555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市直基层工会:
    《锦州市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锦州市总工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原《关于推进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工作的实施意见》(锦工发[2015]34号)同时废止,保留近年来评选的锦州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和锦州市职工创新工作室。
锦州市总工会
2019年10月10日
锦州市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锦州市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创新工作室)的命名和管理工作,加快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技术工人队伍建设,推进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引领广大职工为加快锦州辽西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工作室的命名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及派出单位的创新团队。
    企事业单位原有建制的研发机构和班组等不在命名之列。
    第三条  创新工作室旨在弘扬劳模精神,发挥劳模在技术、业务等方面的专长,围绕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工艺技术难题,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师徒帮教等活动,推进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为实现锦州全面振兴和全方位振兴提供人才保证和技能支撑。
 
第二章 命名条件
 
    第四条  锦州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必须工作有计划、活动有开展、创新有成果。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一名在技术和业务方面有专长,且具有较高技能水平、管理经验和创新能力的市级(含)劳模或者市五一劳动奖章以上获得者为领衔人,组成的创新团队。
    2.已有效运行1年以上,并以相对固定的团队协作模式开展创新工作的。
    3.具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基本的设备设施、明确的技术攻关和创新工作目标、必要的工作经费、完善的管理制度,能定期开展攻关创新活动,运作规范有序。
    4.具有较强的创新和攻关能力,能积极开展创新创造活动,承担本行业、本单位的创新课题或技术攻关项目,取得创新成果,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集智创新、协同攻关、传承技能、培育精神等功能,带动本行业、本单位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和职工技能素质提升。
    第五条  锦州市职工创新工作室必须工作有计划、活动有开展、技术有专长。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名在技术和技能方面有专长,且具有较高创新能力的领衔人,组成的创新团队。
    2.已有效运行1年以上,并以相对固定的团队协作模式开展创新工作。
    3.具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基本的设备设施、明确的技术攻关和创新工作目标、完善的管理制度,能定期开展攻关创新活动,运作规范有序。
    4.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精心打造、精工制作、传承技能、培育精神等功能,带动本行业本单位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和职工技能素质提升。
 
    第三章 命名与管理
 
    第六条  锦州市总工会每年命名锦州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和锦州市职工创新工作室。
    第七条  锦州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负责创新工作室的评审、公示、命名等工作。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负责本地区、本产业所属单位创新工作室的初审、申报和管理等工作,协调处理创新工作室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转化、推广创新工作室工作成果。
    第八条  企业工会负责本单位创新工作室的创建、申报和联络服务工作,在创新工作室设立、设备配备、人员安排、资金落实、技术推广和技术协作等方面予以协调,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九条  创新工作室须建立工作台账,记录日常活动、创新成果和成员发展等事项,所在单位工会应加强对工作台账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创新工作室命名工作应自下而上进行,由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所属基层工会向县(市)区总工会申报,各县(市)区总工会初审合格后,择优向市总工会推荐;市产业工会负责本产业内基层工会的申报工作,初审合格后择优推荐;市直基层工会直接向市总工会推荐申报。经锦州市总工会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工作室进行考核后,择优命名。
    已命名的创新工作室申请更换领衔人,按上述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创新工作室日常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经费的使用由企业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市总工会发放的创新工作室启动资金,直接下拨至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账户。
    第十二条  已命名的创新工作室要加强自身建设,市总工会每年对已命名的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以创新工作室的立项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资金投入量、成果转化数量、获得专利数量、成果获奖数量、带来的经济效益、培养人才数量等为指标进行考核。市总工会根据考核实际情况,对成效突出的已命名创新工作室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创新工作室启动资金和支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会计资料需详细完整,按规定存档。主要用于补助项目的研究、开发、器材、原辅材料、资料购置及行政经费等直接成本费用支出,属于行政经费使用范畴的项目,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30%。创新工作室启动资金和支持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津贴补贴、购买通讯设备等。启动资金和支持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创新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锦州市总工会每年对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推荐省级创新工作室和辽宁省及锦州市工人先锋号;连续三年考核不达标的,将予以取消命名,该创新团队3年内不允许参评市级创新工作室。
    对因命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调离、违法违纪或其他原因导致创新工作室不宜继续挂牌的,应予以申报撤销。
 
第四章 措施与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将推进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企业研发创新体系、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  要推进市级、县(市)区级和市产业、企业级三级工会联创联管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产业创新工作室创建和管理制度,推动在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创新工作室;在中小企业建立职工创新工作室或者在同行业组建联合创新工作室。企业工会要积极协助解决工作室创建和管理工作,在人员、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要帮助促进创新工作室完成的科研和技术创新项目(成果)向专利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其相互学习、共同提高,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创新工作室加强横向联合,创建跨区域、跨行业、跨企业的创新工作室联盟。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要关心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和进步,鼓励和保护其成员的创造热情,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推荐评选先进和进修深造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要广泛宣传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其创新成果、成功经验和做法,带动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积极引导广大职工以先进典型为榜样,扎实工作,创先争优,建功立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推进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工作的实施意见》(锦工发[2015]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锦州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