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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2018年度基层工会经费收支预算和2017年度经费收支决算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7年12月20日 09:26:12 访问数量:6288
锦工财字〔2017〕19 号
 
各直属基层工会:
    为做好市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2018年度工会经费收支预算和2017年度工会经费收支决算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8年度工会经费收支预算
    各基层工会要按照《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市总转发《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锦工发[2017]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坚持依法聚财、科学理财、民主管财、有效用财的工会财务工作方针,坚持服务科学发展、服务工会工作大局、服务基层和职工的经费使用方向,在实现工会经费稳定增长的同时,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各项经费支出,做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推动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最优化。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1. 会费收入: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工发【1978】101号)及《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工财字[1994]69号)规定执行。以上年实际收入数为基础,结合本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收入”增减变动因素计算编列。
    2. 拨缴经费收入: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经费,上级工会按比例返还或本级留成部分。以上年实际收入数为基础,综合考虑影响工会经费收入的各项因素,确定积极稳妥的收入指标。
    3.行政补助收入: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按行政方面确认的预算指标编列。
    4.事业收入:基层工会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按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列。
    5.投资收益: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按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列。
    6.其他收入: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按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列。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
    1. 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要围绕工会中心工作,保证会员及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重点活动的正常开展。
    (1)职工教育费。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教师酬金(税后)支付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学时。(依据《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2)文体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用于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设备器材不符合工会固定资产核算标准的);用于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职工文体活动奖励;用于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2.1)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所需服装除高档、特殊服装应采用租赁方式外,确需为参赛者购置服装等装备,可按年人均不超过800元标准购置(含服装、鞋帽、配饰等),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依据《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2.2)文体活动以精神鼓励为主,可适当给予少量的物质奖励,个人项目最高奖品或奖金标准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品或奖金标准不超过300元。(依据《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2.3)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每餐人均标准不超过50元,每日不超过100元。(依据《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2.4)基层工会可用会费组织会员观赏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三倍为限。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当日往返。不能统一组织观看电影,可发放电影券并实名签收。
    (2.5)春游秋游期间的伙食标准,每餐人均标准不超过50元,每日不超过100元。(依据《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3)宣传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基层工会开展的讲座、报告会聘请的主讲人的酬金,可执行职工教育费中的教师酬金标准;开展的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其奖励标准,可参照文体活动的奖励标准执行。
    (4)其他活动支出。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基层工会积极配合推进产业工会队伍培养建设,提高产业工人素质,组织开展技能提升、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劳动竞赛、技能竞赛,相关费用可以由工会经费列支。
    此外,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活动中专家劳务费用,指支付临时聘请专家提供评审、评价、咨询、鉴定等专业服务的劳务报酬。按开展活动项目列入职工活动支出二级科目。
    专家劳务费用(税后)支付标准:正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次(每项目)不超过3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次(每项目)不超过2000元;中级技术职称,每人每次(每项目)不超过1000元。(依据《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2. 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以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要加大职工权益维护和帮扶救助等工作力度,充分保证工会经费来源于职工、服务于职工。
    (1)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争议中发生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算额度内列支。
    (3)法律援助费。用于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困难职工帮扶发生的支出。
    (5)送温暖费。
    (5.1)用于会员个人和其家庭困难补助。工会会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应予以帮扶。帮扶对象和标准,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依据《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5.2)在高温、寒冷等极端天气情况下,可开展一线职工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用品,年人均慰问标准不超过100元。(依据《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5.3)工会会员到龄退休,基层工会可为退休会员发放纪念品,人均标准不超过100元。(依据《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5.4)基层工会在工会会员结婚时,可给予一定的慰问品;在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去世时,可给予一定的慰问金,具体办法由基层工会根据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依据《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6)其他维权支出。用于上述各项维权活动以外的维权支出。
    3. 业务支出: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合理安排各类会议,压缩会议费,有效控制公务费支出。
    (1)培训费。指工会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培训,所需教材资料、讲课酬金等的支出。
工会培训所需的讲课酬金,可参照职工教育费的标准执行。
    (2)会议费。指工会用于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工会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的费用,必须在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照当地财政规定的三类、四类?会议的食宿标准执行。除工会代表大会外,其他各种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天。会议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人数的10%。各种会议一律不准发放纪念品。
    会议费支出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租车费、印刷费等。
    (3)外事费。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的费用,不包括国内工会间的往来活动费。
    (4)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建设和谐职工之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经审和财务工作经费;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等专项业务发生的支出。
    个人获奖证书的制作标准为每个不超过20元;先进集体奖牌制作标准为每个不超过120元。
    (5)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基层工会干部参加上级工会活动的差旅费支出,可参照《锦州市差旅费管理办法》或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基层工会结合实际,争取行政支出,整合多方资源,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力度,建设的工会服务站、职工之家、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爱心妈咪小屋、职工亲子工作室、职工书屋、职工心理咨询室、职工心理减压室、争议调解室以及体育健身场所等职工服务阵地,开展职业康复、母婴关爱等工会服务职工项目。
“职工书屋”建设专项资金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8]19号)。
    4. 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
    基层工会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以及连同地面附着的房屋建筑物一并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使用权或产权转让、置换的全部事项;涉及100万元(含)以上金额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均需报送市总工会审批方可列入预算。涉及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金额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须报市总财务部备案。(依据《关于明确我市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锦工发[2017]65号)
    5. 其他支出: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慰问会员职工的支出和上述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考虑各种增减因素据实编列。严格按照全总《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补充通知》及《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1)基层工会在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全年支出总额不超过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的50%。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节日慰问品不得以现金和购物卡方式发放。(依据《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2)基层工会在会员生日可购买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或同等价值的生日慰问实物券,人均标准不超过200元。不得以现金和购物卡方式发放。(依据《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3) 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如需编制赤字预算,需履行经集体决议程序后上报相关说明,经市总工会同意后,方可列入预算。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4) 预算编制应科学合理,切合实际。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改变或金额调整时,要于2017年9月30日前编报调整预算表,经上级工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关于2017年度工会经费收支决算
    要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坚持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认真做好年终决算工作,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完整。
    (一)严格执行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决算的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预算外开支不得列决。
    (二)做好资产清查工作。对年终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等情况,应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程序规范处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通过清查,明晰产权归属和工会财产分类,全面反映工会资产的真实情况,做到账账、账物、账卡相符,确保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做好年终账务清理。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往来款项,应认真核实,认定确实无法收回的,按《工会呆账处理办法》(总工发【2002】20号)核销呆死账。核销的呆账,按“分清责任,账销债留”的原则办理,保留备查账簿登记。
    (四)各基层工会购买物品、资产或服务,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行政方管理办法,制定本级工会集中采购制度,或纳入行政方统一采购。
    (五)决算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
    三、具体要求
    (一)报表内容
    1. 预算表
    2. 决算表
    3. 资产负债表;
    4. 固定资产表;
    (二)注意事项
    1. 报表要真实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2. 预、决算草案需经本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上报。
    3. 报表均需加盖本级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公章,工会主席、经审会主任、制表人签字或盖章。
    (三)报表方式
    1. 纸质材料采用A4纸,一式两份,分别装订。
    2. 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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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报送时间
    各基层工会请于2017年1月15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并于市总工会财务部审核批准后报送纸质报表。
    联 系 人: 康壮  
    联系电话:0416-2126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