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市直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按照省总《全省工会关爱女职工三年工作方案》要求,2020年继续开展“女职工关爱室”建设和省级示范点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推动用人单位应建尽建
按照省总《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为此,全市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以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应建尽建实现年为契机,把“女职工关爱室”建设作为服务女职工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建设“女职工关爱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用人单位的重视程度和认知度,争取行政对“女职工关爱室”建设和运行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推进女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需求,建设“女职工关爱室”,做到应建尽建。
二、加强指导,注重“女职工关爱室”的规范化实用化
各县(市)区、产业工会、市直基层工会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女职工关爱室”建设工作的指导,在推动用人单位新建“女职工关爱室”时,要参照我省《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标准”,严格执行母婴设施设计标准,规范配置母婴设施。要指导基层工会建立健全“女职工关爱室”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进一步拓展功能,开展女职工健康知识交流、育婴课堂、心理咨询等服务项目,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多方面的贴心服务,提高实际利用率。鉴于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注重指导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女职工关爱室”,既要将女职工的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又要将这一关怀女职工的暖心举措落实到位。
三、坚持标准,继续开展省级示范点创建工作
2016年、2018年省总相继开展了省级“女职工关爱室”示范点创建工作,锦州市已有12家企业评为 “女职工关爱室”省级示范点。
(一)创建标准
1.场所。须具有10平方米以上且通风良好的房间,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一个私密、卫生、安全、舒适的环境。
2.设施配置。有消毒柜(配备口罩、酒精湿巾等)、休息床(或长条沙发)、冰箱(或冰柜)、储物柜、洗手盆、饮水机、电源插座等设备,室内布置清洁舒适,消毒防护安全到位。
3.场所管理及配套服务。创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女职工关爱室”示范点创建工作,在硬件设施投入和防疫措施完备的基础上,采取专人管理和女职工自我管理等多种形式,保证场所清洁卫生、私密安全。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按需推出满足“四期”女职工特殊需求的健康知识交流、育婴课堂、心理咨询等服务项目,为女职工特殊需求提供多方面的贴心服务。
(二)申报程序
1.各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市直基层工会按创建标准推荐“女职工关爱室”示范点,创建单位需填报辽宁省工会“女职工关爱室”示范点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并附500字左右的申报材料及反映全貌、局部特征的彩色照片5张。各县(市)区总工会还需填报辽宁省工会“女职工关爱室”示范点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统一报送市总女职工部。
2.现场调研考察。根据上报材料,市总女工部将对被推荐单位进行实地调研考察,最终确定5—8个“女职工关爱室示范点”上报省总。省总经实地调研考察后,给予每家3000元的资金补助,市总同时配套3000元资金补助。主要用于补助示范点购买固定资产和日常运行所需用品。
请各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市直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于2020年6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总工会女工部(电子版:申报表、汇总表、500字申报材料、5张照片;纸质版:申报表一式二份)。
联系人:吕建伟 付又芳
电话:2129984
邮箱:jzszngb@163.com
附件:辽宁省工会“女职工关爱室”示范点申报表 (点击即可下载)
錦州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