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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锦州市总工会新闻宣传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5年03月03日 08:41:24 访问数量:4886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基层工会、市总机关各部室: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新闻宣传工作,市总工会制定了《锦州市总工会新闻宣传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总工会
                        2015年2月26日

锦州市总工会新闻宣传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工会新闻宣传工作力度,充分调动我市工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宣传工会工作的积极性,全面宣传我市工会工作的新进展、新人物和新经验,为全市工会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总工会特制定《锦州市总工会新闻宣传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范围
    县(市)区总工会、市直基层工会、市总机关各部门。
    二、考核标准
    1、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基层工会和市总机关各部门建立健全工会报道员队伍,有专人负责工会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参加市总举办的报道员培训班,达到上述标准的,评定总分值为10分。
    2、任务指标。各县(市)区总工会每月向市总工会提供新闻宣传稿件2条,全年24条,每条1分;市直基层工会和市总机关各部门每月向市总工会提供新闻宣传稿件1条,全年12条,每条1分。每减少一条扣2分,每增加一条加2分。
    3、市总工会新闻宣传工作“合格”标准:各县(市)区总工会达到35分的;市直基层工会和市总机关各部门达到25分的。
    4、市总工会新闻宣传工作“不合格”标准: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基层工会和市总机关各部门达不到考核“合格”标准的。
    5、市总工会新闻宣传工作“先进”标准:各县(市)区总工会全年累计得分达到100分的;市直基层工会和市总机关各部门全年累计得分达到80分的。
    三、特殊加分规定
    1、在《锦州工会》和市总工会网站中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含个人事迹)类稿件每条加2分,调查报告或工作经验类稿件每条加5分。
    2、在《锦州日报》、《锦州晚报》、《锦州电视报》、锦州电视台、锦州广播电台等市级媒体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含个人事迹)类稿件每条加4分,调查报告或工作经验类稿件每条加8分。
    3、在《辽宁日报》、辽宁人民广播电台、辽宁电视台等省级媒体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含个人事迹)类稿件每条加10分,调查报告或工作经验类稿件每条加20分。其中,在《辽宁日报》头版头条和辽宁人民广播电台、辽宁电视台黄金时间段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含个人事迹)类稿件每条另加10分,调查报告或工作经验类稿件每条另加20分。在《辽宁职工报》、《当代工人》、《辽宁工运》刊登的新闻信息(含个人事迹)类稿件每条加8分,调查报告或工作经验类稿件每条加15分。
    4、在《人民日报》、《工人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国家级媒体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含个人事迹)类稿件每条加50分,调查报告或工作经验类稿件每条加80分。在《中国工运 》、《工运研究》、《工会信息》、《工会工作通讯》和人民网、新华网、中工网等国家级媒体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含个人事迹)类稿件每条加20分,调查报告或工作经验类稿件每条加50分。
    5、同一稿件在不同媒体发表,按照级别最高的标准给予加分。
    四、考核办法
    1、每月对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基层工会和市总机关各部门稿件上报和采用情况进行统计,每季度进行通报。
    2、年终对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基层工会和市总机关各部门稿件上报和采用情况,进行统一考评表彰。
    五、表彰与奖励
    1、每季度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特殊加分规定)3、4项加分规定的稿件,给予相应稿酬奖励。
    2、年终根据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基层工会和市总机关各部门上报稿件的得分情况,按照适当比例评选出工会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3、根据在不同等级媒体播发稿件的评分标准进行加分累计,按照适当比例评选出年度工会优秀新闻宣传报道员。
    4、年度内在国家级媒体宣传发表典型工作经验或调查报告,影响较大的给予特别奖励。
    六、相关要求
    1、新闻稿件的采发要严格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必须实事求是;
    2、各单位提供报送的新闻稿件,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
    3、参与考核的稿件,内容必须是宣传工会工作的新闻稿件,与工会工作无关的稿件以及文学作品不在加分范围;
    4、参与考核的新闻稿件,由作者单位于每季度底将稿件发表情况(含相关证明)报送市总工会宣教部;
    5、本办法从2015年3月1日起实行。

锦州市总工会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