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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总工会部门预算 (2022年)
上传时间:2022年01月18日 13:39:39 访问数量:3607

目    录

第一部分    锦州市总工会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锦州市总工会2022年部门预算表
一、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 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 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 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八、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批复表
九、政府采购表
十、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第三部分    锦州市总工会2022年预算公开相关重要事项说明
一、锦州市总工会2022年部门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锦州市总工会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六、其他必须说明事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锦州市总工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市总工会在中共锦州市委和辽宁省总工会的领导下,是全市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和各基层企事业工会的领导机关。其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全市工作大局,贯彻执行市委的指示、决议和辽宁省代表大会、市工会代表大会确定的方针任务和做出的决议。
  (二)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
  (三)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委、市政府和辽宁省总工会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以及其他与职工权益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度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参与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四)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研究制定我市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研究指导全市工会的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的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协助市委管理各县(市)、区总工会领导干部,协助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管理企事业单位工会领导干部;监督、检查市总工会机关和市总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全市工会干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训规划,负责全市工会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协助市政府做好全国和省劳动模范的推荐、管理工作;负责全国和省“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推荐、管理工作和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工会组织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负责对工会兴办的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指导、协调工作。
  (八)负责全市工会的对外联络和交流工作。
  (九)承担市委、市政府和辽宁省总工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锦州市总工会无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锦州市总工会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部门所属单位预算批复表
  (略,见批复十张表)

第三部分   锦州市总工会2022年预算公开相关
重要事项说明

  一、锦州市总工会2022年部门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锦州市总工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等。锦州市总工会2022年收入预算总计107.33万元,支出预算总计107.33万元,收支相抵,结余为0万元。
  二、锦州市总工会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增减无变化。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22年预算收入107.33万元,较上年减少8.49万元,主要是因为相较于2021年因离休干部去世,减少离休经费收入预算。
  2022年预算支出107.33万元,较上年减少8.49万元,主要是因为相较于2021因离休干部去世,减少离休经费支出预算。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22年无财政拨款机关运行经费安排。
  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22年无财政拨款政府采购。
  六、其他必须说明事项
  2022年无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无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无项目绩效。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指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三公”经费: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