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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经假、免费两癌筛查来了!《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明年3月起施行
上传时间:2020年12月29日 15:31:09 访问数量:3908
  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在抗击疫情和推动经济社会复苏进程中,尤其要关注妇女特殊需要。”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业经2020年12月2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17条,主要规范了“明确保护责任”“加强特别保护”“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重点内容,与上位法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相同部分不重复,符合辽宁实际,体现辽宁特色。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有以下特点:
  明确保护责任。为建立健全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机制,《办法》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履行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职责。三是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
  加强特别保护。一、至少每2年1次“两癌”检查。《办法》提出,用人单位应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检查,至少每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签合同不限制结婚及生育内容。《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三、重度痛经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期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四、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五、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日。女职工生育享受98日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
  强化监督管理。《办法》就女职工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会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女职工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的,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二是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2015年5月国务院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我省相关规章的制定确立了基本架构和法律依据。
  我省社会各界要求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呼声日益高涨,2015年辽宁省总工会开始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力争我省新的规章制度尽早出台。
2020年《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被确定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
  辽宁省总工会积极作为,在办法起草过程中,省总工会积极作为,与省司法厅密切配合,不断修改完善办法草案,广泛听取、积极吸纳包括各级工会组织、女职工代表、用人单位在内的各方意见建议,在突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同时,更兼顾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用工成本以及促进女职工就业等诸多因素。
  综合考虑多方因素,特别是在女职工享受产假待遇等制度设计中,综合考虑2016年国家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影响。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克服疫情影响,得以顺利出台。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颁布施行,是我省职工保护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促进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激发全省女职工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用人单位人文管理的温度和水平,增强用人单位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更好形成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命运共同体、发展共同体格局,为推动用人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