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工发[2016]15号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市直各基层工会:
《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状、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锦州市总工会
2016年3月15日
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状、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我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引领作用,发挥评选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防止评比表彰活动过多而制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参照《辽宁五一劳动奖状、辽宁五一劳动奖章、辽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状、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章是锦州市总工会为奖励在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而颁发的荣誉奖。
第三条 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评选表彰工作,除召开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大会的年份外,一般每年评选表彰一次。特殊情况确需单独命名表彰的,由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四条 按照评选表彰工作实行规口管理的原则,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状、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市总工会领导班子成员(常任)、聘请有关部门领导、劳动模范、基层工会主席、职工代表担任(非常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生产保护部,负责日常管理和总量控制及协调表彰工作。
第五条 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表彰名额一般每年控制在100名,五一劳动奖状控制在50个左右。具体原则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具体分配比例和名额由评审办公室在评选通知中明确。市总工会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的重点活动的评选表彰,省总工会各部门所开展的重点工作中,由省总表彰中授予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与之对应在市级层面经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评审委员会同意,亦可由市总工会组织表彰授予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状、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章,数量一般每年奖章控制在50名之内,集体控制在20个左右。
第六条 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状、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评选工作,应当坚持先进性、时代性、代表性;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群众;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坚持严格标准、程序、审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应具有相应的荣誉基础满两年以上,除需本单位工作履历外,还要有在本岗位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 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状、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无新的重要突出贡献不重复表彰。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八条 获得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基本条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民主管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各项工作取得优异成绩,获得过市级或者有关单位相应集体荣誉。
第九条 获得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章的基本条件:政治坚定、思想领先,道德高尚、作风务实,爱岗敬业、学习努力,勤俭节约、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获得过公司(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相应表彰。
第十条 有关规定。
(一)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副县级实职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对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推荐,不但要看其所在单位经济指标和工作的完成情况,而且要看本人思想观念、民主作风、遵纪守法、依法纳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二)推荐为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推荐为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区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有关组织、纪检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审查不合格的不能评选表彰。
(三)对未依法组建工会的单位,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未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不依法上缴工会经费、不按时足额交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状、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应自下而上产生,其评选推荐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基层工会在员工推荐的基础上,经本单位领导班子同意后确定推荐人选,确定的推荐人选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组长会议讨论同意,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二)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市产业工会、市直基层企业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考核并经有关监督部门审查后向市总工会推荐。
(三)市总工会评审。市总工会对被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组织人员进行抽查考核,由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集体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 对在有重大影响事件中、重点活动中、重点建设工程中、抢险救灾重大危急情况下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全市示范性劳动竞赛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依据表彰相关规定,授予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状、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章。
第十三条 县(市)区及产业工会有不履行本办法评选职责行为,情节较轻的,市总工会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选资格,收回名额。
第四章 奖励待遇
第十四条 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状、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锦州市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章和奖牌,对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状、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章的集体和个人,本单位可以从工资、奖金、学习、晋级、晋职等方面实行奖励,并纳入本单位的奖励序列。
第十六条 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疗休养及其它活动。
第五章 日常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状、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管理工作在市总工会指导下,由所在县(市)区和基层单位的工会组织负责。主要任务有: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宣传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四)关心成长进步,对他们要在思想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状、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章的统计工作,并参照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要求,将其纳入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县(市)区工会和市产业工会及时书面上报撤销申请,市总工会依据本办法撤销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状和奖牌,并进行公示和备案。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拒不改正的;
(五)经考核确定已不符合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锦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四)非法离境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