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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4年12月25日 16:15:21 访问数量:4828

锦工发[2014]43号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基层工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辽宁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质增效三年规划(2014年-2016年)》和《辽宁省基层工会活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推动全市集体协商工作提质扩面,增强实效,更好地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锦州市总工会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市集中开展2015年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3月31日,市属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各县(市)区百人以上企业、重点是基层工会活力建设项目典型单位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各级行业、区域,重点是各县(市)区已经建立的四家行业工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积极推动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推动区域集体协商工作试点。
    二、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1月10日前)
    启动要约
    企业方、工会均可以向对方提出书面协商意向,被提出要约方应及时书面回应。
    第二阶段(1月10日至1月20日)
    1、推选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应通过工会提名、在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上通过产生,并在下次职代会上确认。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双方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
    每个县(市)区确定两名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作为工会和职工方代表直接参加企业集体协商工作,同时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培训。
    2、协商准备
    企业方应当在协商会议召开10日前,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与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全年和月份工资总额、用工情况、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工会应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职工信箱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征集职工意见,梳理职工关注的重点事项,形成《集体协商职工意见书》,在此基础上拟定协商议题。同时准备好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协商依据。
    3、协商双方交换意见
    正式协商前,双方应就各自确定的协商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互相交换意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形成《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第三阶段(1月20日至2月15日)
    1、召开正式协商会议
    正式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协商代表就《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进行确认并签署意见。会议过程需留存记录、录像片或照片等资料。
    2、报上级工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审
    《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在职代会审议前,应连同协商记录报上级工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审。预审的主要内容为:协商在程序上是否合理、必备条款是否具备,不合理的应建议改正,不合法的给予否决驳回。预审后上级工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署预审意见。
    第四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
    1、职代会审议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2、备案。协议签订五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备案。
    3、公布。协议生效后五日内通过公司网站、报刊、张贴文书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锦州市总工会各指导组与各县(市)区总工会要高度重视集体协商工作,在第一阶段指导企业规范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强化连续性,保持一致性,深入企业帮助指导规范开展好集体协商,签订“两个合同”工作。
    (二)突出重点,确定协商内容
    应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协商重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协商内容。协商主要内容参考以下条款:
    1、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职工年平均工资及其调整幅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应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平均工资的具体标准及具体调整幅度。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工资总额由集团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以集团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为准。
    3、奖金、津贴、补贴的具体数额及分配办法。
    4、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以职工所签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或者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5、劳动定额标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对单位各工种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通过双方协商后确定。实行计时工资的单位,应协商月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具体标准。因工作性质特殊,职工需连续作业,经劳资双方协商同意且通过人社部门批准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单位,应在职工体力能承受的条件下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具体标准,但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6、社会保险。约定及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相关条款。
    7、福利。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协商并明示职工的具体福利项目及标准。
    8、劳资双方认为应协商的与工资福利相关的其他事项,或与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相关的其他内容。如职工的劳动保护、休息休假、职工培训、民主权利等。
    (三)加强指导,全过程参与
    各县(市)区总工会要派专人与协商指导员和共建单位有关人员一起全程参与协商过程,对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保证协商过程和内容合法、有序、规范,减少和避免发生纠纷。
    (四)加强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总工会要加大对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聘和培训力度,帮助掌握法律法规知识,协商谈判技巧,促进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提升质量、提高水平。对履行职责不力的指导员要解除聘用,取消其指导员资格,另行指派。
 

 
 
锦州市总工会
2014年12月24日


 
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参考目录
1、《集体合同规定》
2、《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
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5、《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6、《失业保险条例》
7、《工伤保险条例》
8、《企业年金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