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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总工会关于做好2017年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7年11月14日 15:03:00 访问数量:6592
各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市直基层工会:
    为了做好2017年底全市困难职工全覆盖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职工建档条件
    (一)纳入帮扶资金救助范围的困难职工,其家庭必须符合以下认定标准条件之一:
    1.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3.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35%,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4.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和突发性事件等不可预见情况,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与以上所述情况相近的职工家庭。
    5.本人加入工会组织,其家庭按务工地标准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困难职工家庭的衡量标准为:(家庭年度可支配性收入 - 困难性支出)/家庭总人口/12 ≦当地低保标准
    (二)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认定为困难职工:
    1.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
    2.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3.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4.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三)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二、申报材料
    1、困难职工帮扶申请书或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基层单位工会帮扶申报材料;
    2、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 
    3、困难职工档案登记表;
    4、各种证明材料:困难职工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收入证明材料、致困原因证明材料(大病病历、大额医疗医药费收据、子女就读大学当年的学费收据、由当地派出所或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因意外灾害遭受损失的证明等)、公示证明、以及其它致困原因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救助标准
    市总工会将依据《锦州市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全市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数量、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年度内已获得生活救助额度等因素进行测算,统一确定本次救助金发放标准。
    四、时间安排
    11月17日前为广泛核查阶段,要求各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市直基层工会于17日前将本辖区本单位困难职工建档数量上报市总生活保障部,便于测算救助金发放标准;
    12月15日前为审核建档阶段,确定救助名单;
    12月底前为实名制发放阶段,使用各级财政发放的救助金必须于12月29日前打入困难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折)里。  
    五、工作要求
    1.各级工会组织要把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内容广泛告知本辖区或本单位职工,做到应报尽报,全覆盖救助。
    2.各县(市)区总工会要严格按照“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银行卡发放”原则发放资金,不得采用以拨代支方式,将资金切块分配给产业工会、企业工会。
    3.2017年度分配的各级财政帮扶资金必须于本年度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
 
    联系电话:0416-2125484、2122780 
    邮    箱:jz212548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