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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总工会关于落实职工会员节日慰问相关规定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8年02月02日 09:43:11 访问数量:6921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机关工会、直属基层工会:
    春节临近,为让广大职工会员切实感受到工会组织的温暖,维护职工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确保全市广大职工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省总工会做出“组织落实好职工福利规定,让职工真正感受到温暖,并尽快发放到位”的要求,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一、细化标准,落实到位。
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在国家法定节日要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全年支出总额不超过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的50%。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节日慰问品不得以现金和购物卡方式发放。
    二、严格履行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严格落实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加强预算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采购发放程序。发放手续要齐全,发放物品要有签领单,由本人实名制签收。同一种类物资采购累计超过5万元的,要严格按照程序集中采购。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机关工会做好文件的转发及督促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