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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锦州市工会集中采购管理制度》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6年12月26日 14:31:35 访问数量:9493
锦工财字[2016]33号
 
各县(市)区工会、市直机关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及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工会组织采购行为,提高工会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工会组织廉政建设,《锦州市工会集中采购管理制度》经市总工会2016年12月1日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会议审议通过的《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锦州市总工会
2016年12月1日
 
 
锦州市工会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为规范工会组织采购行为,提高工会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工会组织廉政建设,依据全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辽宁省工会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和《辽宁省总工会机关集中采购办法》等相关规定,参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现制定《锦州市工会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凡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列入工会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  集中采购范围:单价或批量总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采购及基建、维修、会议(含奖品、牌匾)、服务(含物业、印刷)等,原则上均应实行集中采购,由使用部门或直属(企)事业单位年初提出采购计划,由市总财务部按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经党组会议审定后,由市总机关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实施具体采购行为。5万元以下按政府采购目录执行,并比价采购。
    第三条  集中采购的组织:各级工会应于本级工会设立工会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本级机关及预算拨款(企)事业单位的集中采购业务。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分管财务主席担任,其成员应包括财务部、经审办、机关纪委、办公室(结算中心)、机关工会负责同志,具体办事机构还应包括使用部门指派的人员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集中采购办事机构应设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集中采购的日常组织工作。市直机关工会、基层工会参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集中采购办公室。
    第四条  集中采购方式:
    固定资产采购及基建、维修、会议(含奖品、牌匾)、服务(含物业、印刷)等单价或批量价值3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委托招标公司进行招标投标采购。公开招标应作为集中采购的主要方式。
    1、公开招标。具体做法是,首先由集中采购办公室制定采购任务书,其次讨论选定正规招投标公司,然后由招投标公司根据《招标投标法》,按招投标程序通过网上招投标进行采购。
    2、邀请招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形式:
    (1)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的;
    (2)投标文件准备时间较长,不能满足采购急需的;
    (3)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4)对采购物品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3、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制度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询价采购。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项目,经集中采购办公室成员协商一致,可以采用询价采购形式。即采购办公室通过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函,向报价低的供应商采购。
    5.单一来源采购。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中采购办公室成员协商一致,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形式:
    (1)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或者供应商拥有专卖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的;
    (2)采购后的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者扩充,只能由原供应商提供的;
    (3)在原招标范围内,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的其他条款前提下,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4)预先申报需对原采购项目进行扩充的;
第五条  集中采购程序:
    (一)编制采购计划。根据使用部门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上级拨款部分)采购申请和各级工会财务部的预算批复,由采购小组制定具体采购工作计划,按计划进行采购工作。
    (二)确定采购方式、要求及时间。采购小组根据采购价格等因素确定采取某种具体采购方式,同时与使用部门研究确定采购要求及相关条件,确定完成时限。
    (三)选定供应商。采购小组根据不同采购方式,参与选定最终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未成交供应商。
    (四)签订采购合同。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使用部门负责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采购资金支付条款中原则要求按不低于合同总金额5%-10%的比例留存为期三个月的质保金。采购小组对合同事前审查,事后备案。
    (五)采购验收。采购标的物到位后,由使用部门对集中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小组负责监督、检查。
    (六)货款支付。供应商按采购合同,承担相应履约责任后,使用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填写《集中采购项目付款申请表》,并提供供货合同和集中采购工作报告等资料,申请支付采购资金。各级工会财务部根据年初预算指标和《集中采购项目付款申请表》,将相关款项拨付资金结算部门,由资金结算部门按合同向供应商付款。
    (七)报账方式。采购小组持采购项目预算、合同、发票及其他国家正规凭证,到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资产入库验收及报销手续。
    (八)文档保存。采购小组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仿造、销毁。同时,做好采购记录。
    (九)采购记录的主要内容。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及合同价格;3.采购方式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写明原因;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5.评判标准及确定中标的原因;6.废标的原因;7.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六条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使用单位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者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在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者订立补充合同后7日内,报集中采购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使用单位所有符合集中采购标准的采购活动,要严格按照集中采购方式及程序实施,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拆分项目等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八条  集中采购办公室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性能、售后服务等问题进行监督。
    第九条  集中采购所形成的资产,要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相关预算管理及资产管理工作人员应与集中采购办公室密切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条  遇有紧急情况或以上采购方式不能解决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公室讨论后,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总工会,可以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基层工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本系统、本单位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工作监督:工会财务部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预算控制,办公室(结算中心)负责账务处理,经审负责对采购单位规避集中采购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委派专门人员负责对采购入库的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纪检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工作的程序监督和对不按本规定要求采购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总本级、各县(市)区工会、市直机关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上级拨款部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中涉及的“单价或批量总价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采购及基建、维修、会议(含奖品、牌匾)、服务(含物业、印刷)等”、“固定资产采购及基建、维修、会议(含奖品、牌匾)、服务(含物业、印刷)等单价或批量价值30万元以上的项目”中的价格标准,可在此制度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集中采购管理制度或办法。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